KTV一保安與顧客打鬥被捅身亡
  事發瓊海,兩名凶手分別獲刑;KTV經營者被判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記者劉江浩
  本報訊 王家華生前是瓊海一家KTV的保安。為了保護一名準備離開KTV的女顧客不受騷擾,王家華與來店內消費的兩名男子發生衝突並打鬥,隨後被一男持刀捅傷,最終經搶救無效不幸喪命。
  保安因故與兩男打鬥,被捅傷不治身亡
  據瞭解,王家華作為這家KTV店的保安員,同時負責一些顧客預訂包廂方面的工作。2012年初的一天,在店內值班的王家華幫朋友預訂包廂。預訂包廂過後沒多久,朋友們如約而至,王家華便進入包廂內和朋友們一起唱歌喝酒。當晚11時許,讓人沒有想到的慘劇發生:王家華負責預訂的這個包廂裡面,有一名叫阿娟的女顧客打算回家,王家華便準備送她下樓,可就在王家華和這名女顧客走到包廂外面的前廳時,遇到了張某等人。張某在酒精的刺激下,竟然對阿娟進行挑逗。王家華見狀便出面勸阻,隨後與張某發生爭執。
  兩方爭吵過後,張某等人對王家華進行毆打。王家華掙脫後,跑到一個包廂附近的消防櫃處,從櫃里拿出一把消防斧衝出來。此時,張某及同伙符某均拔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揮舞。在雙方打鬥的過程中,王家華將主要矛頭對準張某,符某趁機逃離現場。留在現場的張某見王家華持斧砍過來,用手把斧頭架開後,持小刀捅刺王家華的胸部等位置。
  王家華被捅受傷後,張某便準備乘電梯離開。負傷的王家華持消防斧衝過來並向張某亂砍,張某再次持小刀捅刺王家華。在雙方鬥毆的過程中,張某的小刀刺中王家華的心臟主動脈。王家華後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兩名凶手分別獲刑,死者家屬索賠40餘萬
  案發後,張某、符某因瑣事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致1人死亡,最終分別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3年。
  張某和符某被判刑後,王家華的父母認為,他們兒子是KTV的保安員,為了保護前來消費女顧客的人身安全而被張某和符某傷害致死,是履行職務行為中遭受的人身損害。KTV經營者未盡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嚴重的過錯,作為雇主應對王家華的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KTV經營者索賠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合計40餘萬元。
  對此,KTV經營者認為,王家華的行為不僅僅是為了保護顧客的利益,也不是在履行其職責,而是屬於自己與他人鬥毆的行為,因此,其行為確屬不當,且其本身就是保安人員,發生任何事件,應當採取合法手段進行處置,而不是採取鬥毆的方式解決,因此,王家華存在很大過錯。
  KTV經營者被判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瓊海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家華是KTV的保安員,在上班時間王家華為保護女顧客阿娟的人身安全而與張某發生爭執並打鬥。雖然王家華與張某的打鬥行為超出其工作職責範圍,但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應認定為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但王家華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未正確採取防範措施,而是與對方爭執、打鬥,造成自身損害,其自身過錯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
  省一中院二審認為,王家華是在履行工作過程中被人傷害致死,但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正確採取防範措施,而是激化矛盾,受害人王家華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KTV經營者在傷害事件發生時,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也沒有派人上前阻攔,故其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認定KTV經營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省一中院還認為,KTV經營者並非是本案的直接致害人,直接致害人是張某和符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於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非物質損失,只有喪葬費一項可能納入其賠償範圍。死亡賠償金、撫養費、贍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已經超出KTV經營者的賠償範圍,請求KTV經營者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KTV經營者承擔死者30%的喪葬費。  (原標題:KTV一保安與顧客打鬥被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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